曹某诉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与邓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邓某所有,债务由曹某独自承担,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执行中发现财产已转移。曹某遂以邓某存在恶意串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诉讼。曹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逃债,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认定邓某存在重大过错。邓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曹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共同居住的水电缴费记录及邻居证言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无真实离婚意愿。邓某提交了公证处的离婚协议公证书及双方签字确认的财产清单。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核实证据真实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处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依法予以重新分割,原则上平均分配;三、邓某因恶意转移财产,自愿向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债权债务按法律规定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及隐匿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认定其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及债权人利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