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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为规避被告乙在境外产生的巨额债务,双方合谋办理“假离婚”,约定离婚不离家,债务由乙独自承担,财产归甲所有。离婚后,乙并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起诉甲承担连带责任。甲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离婚系通谋虚伪表示,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以重新分割财产用于偿债。被告乙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拒绝恢复婚姻。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虚假离婚逃债及子女抚养安排等复杂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为诉前调解阶段。原告甲提交物证:双方离婚前后频繁往来的加密通讯记录、共同居住证明及债务发生时间与离婚时间的紧密关联性证据,证明“假离婚”合意。被告乙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在查明双方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证据优势后,原告甲认识到诉讼风险及举证难度,决定不再坚持撤销离婚登记的诉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撤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范围)。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揭示“假离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严格审查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性,但一旦完成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原告最终撤诉体现了司法调解在化解家事纠纷、保护隐私及平衡各方利益中的作用,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