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林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2021年,为规避林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郭某、债务由林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仍共同生活。2023年,债权人起诉后,郭某发现林某无力偿债,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哺乳期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的关联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郭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同居照片、聊天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证明双方“假离婚”事实及逃债恶意;林某提交了离婚证及财产过户凭证,主张协议有效性。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庭审程序,重点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条款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郭某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郭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涉案房产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郭某分得60%份额,林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在分割财产时兼顾哺乳期女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弱势群体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对遏制借离婚之名逃废债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