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胡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胡某所有,债务由邓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胜诉,执行阶段发现胡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邓某遂以胡某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胡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后续财产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邓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及形成时间鉴定意见》,证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高度重合,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佐证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胡某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离婚前后的财务状况、债务产生时间及协议履行情况,综合审查证据链,认定该财产分割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且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全部归胡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同意对原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其中位于某处的房产归邓某所有,胡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胡某向邓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转移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揭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认定,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应诚信履约,任何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且可能面临财产重新分割及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