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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江某某假离婚逃债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因江某某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双方为逃避债权人追索,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马某某所有,债务由江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对外以夫妻相称,且未对子女抚养及探望权作出真实安排。债权人起诉后,马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江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江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水电费缴纳记录及邻居证言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无真实离婚意图。江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离婚登记合法有效。双方围绕“假离婚”是否影响财产分割效力及是否存在过错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及车辆按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二、江某某向马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三、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达成补充协议。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及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此类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债权人利益及配偶权益。裁判启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财产重新分割及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