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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孙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徐某某,债务由孙某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孙某某仍与徐某某共同生活,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徐某某轻微伤。徐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因孙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家暴及恶意转移财产)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行为效力及家暴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物证包括: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报警记录、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及孙某某承认“假离婚”目的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孙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的条款无效,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徐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效力否定,并确立了在形式离婚但实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家暴,受害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则。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同时强化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