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谢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谢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吴某保留全部财产。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谢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子女由吴某实际抚养。债权人发现该安排明显不合理,遂起诉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经查,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所谓“假离婚”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且涉及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虚假安排,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的效力及是否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衍生诉讼,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实为债权人代位或相关利益方,此处依题意调整为吴某作为原告主张权利,或更准确为债权人起诉,但根据要素“第三人”角色,设定吴某为债权人,谢某为被告,前妻为第三人)提交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共同居住的视频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谢某在离婚登记时的孕期/哺乳期医学证明。被告谢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无法合理解释财产与债务的极端不对等分配。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链,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