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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为逃避对麻某所负巨额债务,恶意串通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刘某独自承担,实则刘某无实际履行能力,财产隐匿转移至刘某亲属名下。债权人麻某发现该“假离婚真逃债”行为后,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主张刘某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约定的效力及其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且存在转移资产行为;刘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系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链,结合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强调,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查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