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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为规避彭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沈某某所有,债务由彭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彭某某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转移财产行为无效。沈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沈某某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涉及女方及婴儿权益保护。彭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生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在存在恶意逃债情形下的效力认定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债务催收函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高度重合,且资产转移具有明显的逃避执行特征。彭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坚持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法院组织诉前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方案的公平性及哺乳期子女利益进行协调,双方就财产重新分配及债务承担达成初步意向。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二、涉案房产归沈某某所有,沈某某补偿彭某某折价款;三、彭某某对外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沈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四、哺乳期女儿由沈某某直接抚养,彭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在裁判中充分考量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的特殊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弱势群体保护相结合的司法理念,对遏制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