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徐某假离婚逃债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因共同经营债务缠身,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徐某所有,债务由董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董某,董某无力清偿。债权人发现董某名下已无财产,遂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虚假意思表示。董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债权人认为该析产行为损害其债权,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恢复原状以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第三人利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及债权人进行调解。债权人提交了董某与徐某在离婚前后的资金往来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无真实离婚意愿。董某与徐某提交了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主张离婚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与债务形成的时间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董某、徐某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徐某自愿将协议中获得的房产份额用于清偿董某所欠债务;董某与徐某就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徐某,董某按期支付抚养费。各方签字确认,调解书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旨在逃避债务,可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以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债权人保护与家庭关系稳定,体现了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