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彭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蒋某所有,债务由彭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蒋某遂起诉彭某,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为逃债而设,显失公平,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彭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配系对过往家庭贡献的补偿,且债务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后续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债务规避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首先尝试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证明财产转移与债务规避的关联性;被告彭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证人证言,主张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边界。虽名为离婚,但若实质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行为无效。但本案中,因债务已由生效判决确认连带清偿,蒋某作为共债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应通过追偿权解决,而非直接否定离婚协议效力重新分割,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尊重及对既判力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