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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贸易公司。为逃避对第三方债权人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韩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陆某保留全部资产。后债权人起诉,陆某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债务承担条款无效。韩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贸易合同及与债权人的沟通记录,证明资产转移与债务规避的关联性;韩某提交了离婚登记证书及离婚协议书。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重点审查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重合度及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陆某与韩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韩某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三、判令陆某与韩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法定债务的工具。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认定其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遏制利用婚姻制度逃废债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