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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江某某假离婚逃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因江某某在外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双方为逃避债权人追索,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财产归马某某所有,债务由江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经济混同,且江某某未实际清偿债务。债权人起诉后,马某某以江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其权益为由,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认为该离婚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逃债,且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法院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申诉,进入再审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马某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居住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以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存在恶意串通嫌疑的鉴定意见。江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协商结果,否认逃债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双方后续行为及债务形成的时间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真离婚,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且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区分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分割效力,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婚姻登记公信力,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