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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为规避赵某某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马某某所有,债务由赵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马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赵某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涉孕期/哺乳期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关联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庭审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等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逃债意图;被告赵某某提交了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协议效力。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主观恶意及财产流向,核实了“假离婚真逃债”的事实情节。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二、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财产部分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状态进行分割;三、鉴于女儿处于哺乳期,抚养权归马某某,赵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四、双方共同债务依法按出资比例分担,剩余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义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及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家庭成员基本生存权,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