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因公司面临巨额债务危机,双方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资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原告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被告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遂起诉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故诉请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共同居住的照片及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后并未真正分居,且资产转移行为具有明显的逃债恶意。被告虽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双方后续行为及债权人受损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博某某办理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裁判强调,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对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法院应依据民法典关于通谋虚伪表示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规定,认定其无效,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