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蒋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郭某、债务由蒋某承担,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郭某遂起诉蒋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虚假离婚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蒋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郭某明知假离婚目的,无权索赔。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审理过程公开开庭进行。郭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双方共同居住的视频录像作为书证和视听资料,证明双方恶意串通逃债及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蒋某提交聊天记录,主张郭某对假离婚知情并配合,属自甘风险。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处置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风险。虽原告撤诉,但法院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的否定评价,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债务。在涉孕期或哺乳期案件中,司法更需审慎审查离婚真实性,保护弱势方及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