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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因公司资金链断裂,二人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清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股权、房产及存款全部归李某某所有,马某某承担全部债务,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后,李某某迅速将名下资产转移至亲属处,马某某则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起诉后,马某某无力偿还,遂以李某某恶意串通、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李某某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明细、资产转移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李某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马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李某某对原告马某某所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夫妻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合法债务,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