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张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该离婚系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而实施的“假离婚”,且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在离婚前夕将大额资金转入亲属账户,且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经济混同。原告请求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系个人债务,拒绝返还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围绕“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提交了经过公证的银行转账记录、双方及亲属间的微信沟通截图、以及离婚后共同生活的监控录像等。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并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被告所有的财产分割条款;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隐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避债务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财产流向,保护了债权人及无过错方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义务,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