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孙某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孙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频繁追讨。为逃避债务履行,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孙某所有,债务由孙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孙某并未实际履行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孙某名下的财产。黄某认为双方离婚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子女抚养安排显失公平,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恢复婚姻关系或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黄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孙某与债权人的诉讼判决书、以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被告孙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通过审查书证,重点核实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割是否明显违背常理。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法院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的审查标准明确,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法定义务,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