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谭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谭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迅速将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转移至亲属名下,且被告实际仍与原告保持共同生活迹象。原告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恶意逃债,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并依法重新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被告亲属名下的资产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假离婚”事实。被告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财产分配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及证人关于双方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证言,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谭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谭某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认定其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并依据民法典对隐匿财产方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