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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王某所有,债务由刘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未果,刘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主张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财产分割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王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后续财产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或相关确权诉讼的审理法院(注:根据标题“申请执行”及文书类型“判决书”,此处设定为执行程序中涉及实体争议的衍生诉讼或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由中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通讯记录、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经济混同。被告王某虽否认,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对话内容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涉案房产及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配;三、驳回被告王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效力边界。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规避法律行为的否定评价,对规范婚姻家庭领域诚信原则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