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马某为逃避对郭某的个人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马某承担,房产归郭某所有,看似“假离婚真逃债”。2022年,郭某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分割财产。审理中发现,马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嫌疑。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马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育儿记录。双方围绕“假离婚”的主观故意及债务真实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形成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马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考虑到女方哺乳期及子女抚养需要,郭某分得60%财产,马某分得40%;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条款的无效性,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在财产分割中兼顾哺乳期妇女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弱者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对遏制利用离婚协议规避债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