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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逃避彭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李某、债务由彭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婚后仍共同生活。后彭某无力偿债被起诉,李某发现彭某转移资产迹象,遂诉至法院。李某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且彭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转入正式诉讼。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及彭某恶意转移资产的事实;彭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承认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查明双方真实意图及财产流向。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彭某需向李某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为对恶意转移财产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补偿;二、双方确认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离婚效力,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隐藏转移财产的条款可被认定无效或调整。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厉打击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及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通过调解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的诚信基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