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吴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全部归吴某所有,债务由邓某独自承担,实则双方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并胜诉,因吴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申请恢复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追索。邓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吴某隐匿转移财产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恢复原财产状态以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书面审理方式审查。邓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共同居住证明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及财产隐匿行为。吴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原告撤诉,但法院对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审查明确了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