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江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财产归江某、债务由孙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实为“假离婚”。离婚后,债权人追债导致孙某财产被执行,生活陷入困境。孙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通谋虚伪表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江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孙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共同故意及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确以离婚为手段逃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及孙某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重点围绕“虚假离婚”及“过错损害赔偿”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及被告过错。被告江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返还及赔偿金额进行磋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江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支持了无过错方在特定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规避债务为目的的虚伪民事行为,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