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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在境内购置多处房产。为逃避对徐某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赵某某所有,债务由徐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徐某某无力偿债被债权人起诉,发现赵某某通过该协议转移资产。徐某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虚假意思表示,旨在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恢复原夫妻共同财产状态以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离婚协议、财产清单及银行流水,并申请对赵某某提交的财产分割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赵某某抗辩称系真实离婚,但未能提供合理对价支付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转移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赵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穿透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约定无效,有效遏制了利用离婚制度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