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吴某某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与曾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曾某某承担,房产归吴某某所有,即所谓“假离婚真逃债”。期间,吴某某长期对曾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查明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曾某某诉请确认债务分担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的效力及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曾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吴某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结合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认定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曾某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三、鉴于被告吴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曾某某所有,曾某某补偿吴某某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分担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的保护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虚假离婚逃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