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于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合谋办理“假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大部分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原告独自承担。离婚后,被告实际控制财产并拒绝履行对原告的补偿义务,原告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原告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及原告合法权益。被告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多名知情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被告实际控制大部分资产。被告仅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否认逃债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认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及无过错方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