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林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林某为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资产归林某、债务由孙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孙某无力偿债被起诉,发现林某转移资产。孙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林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一方是否构成法定离婚过错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为逃债而虚假离婚且存在恶意串通。林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及资产变动进行审计鉴定。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孙某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林某向原告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行为中,恶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一方构成重大过错。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部分无效的同时,支持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