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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董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韩某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董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董某承担,韩某保留全部资产。该协议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债务到期后,韩某作为债权人,发现董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主张董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要求董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衍生诉讼,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时资产与债务分配显失公平,且存在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董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分割属家事自治范畴,不应受外部债务影响。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关于“先离婚再复婚”及“逃避债务”的沟通记录,以认定其恶意串通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分割条款无效,但鉴于韩某自身即为债权人且未在执行程序中及时行使撤销权,法院驳回其另行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体现了司法对家事自治与债权保护的平衡,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