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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麻某某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原系夫妻,因共同经营生意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赵某某所有,债务由麻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阶段,赵某某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债权人发现赵某某名下资产激增,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请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赵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否认逃债意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重点围绕双方是否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合意进行审查。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债务形成时间线、资产转移记录及两名知情证人的证言,证明双方在离婚前已达成逃债默契。被告仅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未能提供合理说明资产异常转移的理由。法院认为,结合债务发生时间与财产处置的高度关联性,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赵某某与麻某某于2021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同意恢复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状态,用于清偿共同债务;三、双方就剩余争议事项不再主张权利。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司法实践表明,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且与逃避债务行为高度关联,可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条款无效。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