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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胡某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曾某某获得全部房产。然而,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胡某某无实际收入来源,该安排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李某发现后,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并由曾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特殊在于,胡某某在协议签订时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对抗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中,李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居住证明、资金往来记录以及一份笔迹鉴定意见,证明《离婚协议》虽形式合法,但实质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曾某某与胡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协议已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中关于双方主观恶意及客观损害后果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边界。虽离婚登记有效,但若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该债务分割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厘清事实,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定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