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吴某所有,债务由谢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主张权利,谢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谢某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且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吴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婚姻生活的清算,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离婚协议、债务形成时间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申请对协议签订背景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吴某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财产交接凭证,否认逃债意图。法院结合证据链,重点审查了债务产生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明显失衡,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边界。虽当事人意图逃债,但若离婚登记已完成,身份关系解除不可逆。法院严格区分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仅在确证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否定财产条款效力,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