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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朱某以家庭经营为由向债权人借款共计50万元,并承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麻某,债务由朱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麻某发现朱某在离婚前后转移财产且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怀疑双方系“假离婚真逃债”。麻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某辩称债务系个人债务,离婚协议已明确责任划分,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身份关系与财产纠纷交织,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及朱某存在家暴行为;朱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主张债务已随离婚协议分割。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及书面协议,结合诉前调解笔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案涉5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朱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麻某支付其应承担的25万元份额;三、双方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内部按此比例分担。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揭示“假离婚真逃债”的法律风险。法院通过认定债务性质,否定了离婚协议中恶意逃避债务的效力,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