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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孙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孙某、债务由孙某独自承担。离婚后不久,吴某发现孙某将原属夫妻共同所有的多处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属,且隐匿银行存款。吴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避债务,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被隐匿转移的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串通,以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定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吴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孙某在离婚前后迅速转移资产且双方对债务规避存在默契。孙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协商。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先离婚躲债、后复婚”的对话内容,结合资金流向证据,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吴某与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对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已被孙某隐匿、转移的房产及存款,依法予以重新分割,孙某少分或不分;三、驳回孙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匿转移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第一百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情形)。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真实意思且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法律后果。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严厉打击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