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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刘某某所有,债务由江某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债权人起诉后,江某某发现刘某某转移资产,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效力,涉及继承与析产中的恶意串通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江某某提交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银行流水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存在逃债合意。刘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对话内容及资金流向,结合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综合判断。

判决结果

驳回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虽当事人主张系虚假意思表示,但若涉及善意第三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逃避法定债务),法院需审慎认定。裁判启示在于,以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但需严格举证,防止滥用诉权干扰婚姻自由。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