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韩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韩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韩某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公司周转,形成大额债务。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韩某承担,并将主要财产归彭某所有,即所谓“假离婚真逃债”。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彭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起诉韩某追偿。诉讼中查明,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彭某主张韩某应独自承担债务并赔偿精神损失,韩某辩称债务确系其个人经营所致,且彭某对家庭暴力负有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债务分担提交主要书证,包括《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合同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证明家暴)。韩某对协议中债务全部由其承担的条款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条款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无效。彭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并主张依据协议及家暴情节要求韩某全额返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协议中恶意逃债条款的无效性,同时指出在存在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下,无过错方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通过虚构债务分担协议转嫁法定连带债务。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亦不能因一方过错而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共同债务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