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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婚后育有一女,正值哺乳期。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曹某某获得全部房产。后李某起诉主张该协议无效。曹某某辩称系真实离婚,但李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频繁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意的视听资料,证明其“假离婚真逃债”意图。法院查明,该协议实质损害债权人利益,且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二审中,重点围绕李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进行质证,该证据记录了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仍共同居住及经营的事实。法院审查了《离婚协议》原件、债务形成时间及双方财产状况,认定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不予认可其对抗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陈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对第三人李某不发生效力,涉案债务由曹某某与陈某某共同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强调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维护了债权安全与司法公正,对遏制利用离婚转移资产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