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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五百余万元。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所有资产归张某某,所有债务由博某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博某某(此处指代债权人方,为符合第三人角色设定,实际执行申请人应为债权人,但根据标题“博某某申请执行”,假设博某某为债权人或合法权利继受人,此处按标题逻辑,博某某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张某某为被执行人/原配偶)发现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博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名下财产以清偿债务。张某某抗辩称债务已随离婚协议转移,且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该债务与其无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进行。申请执行人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资产与债务分配明显失衡,且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辩称离婚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是否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法定债务的工具。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行为后果,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