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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博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博某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与董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董某、债务由博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实为“假离婚真逃债”。2022年,董某发现博某并未实际清偿债务,且博某在离婚期间董某处于哺乳期,博某未尽抚养义务。董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董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博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图及债务形成的时间点,结合哺乳期子女抚养情况,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博某独自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董某需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生女由董某直接抚养,博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名下剩余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公平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调解中兼顾哺乳期妇女及子女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