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系夫妻,蒋某某为现役军人。二人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共同债务由蒋某某承担,高某某净身出户。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二人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阶段,高某某发现蒋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蒋某某在离婚后将巨额资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高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蒋某某以其实际持有的财产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职权移送审判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蒋某某在离婚前后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且双方离婚时并未实际分居,符合“假离婚真逃债”特征。蒋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及资产流向,认定双方存在规避执行的共同故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高某某与蒋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蒋某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蒋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某某清偿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三、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得通过形式上的离婚协议规避法定债务清偿义务,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维护债权人利益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