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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全部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胜诉,因男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女方名下财产。女方主张该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法院查明,双方离婚时资产与债务分配明显失衡,且无合理生活需要支撑,认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谭某某提交双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清单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财产转移轨迹;被告于某某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债务已内部约定。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的资金流向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确认双方存在规避执行的恶意。

判决结果

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于某某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折价抵偿债务,剩余债务由男方于某某继续清偿;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达成一致,男方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离婚协议逃避法定债务。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快速解决执行争议,兼顾了债权保护与家庭关系修复,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效率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