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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于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房产等核心资产归曹某某所有,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曹某某与于某某通过虚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债权人遂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注:此处依题意原告为债权人或原配偶一方,根据“支持原告诉请”及“假离婚真逃债”逻辑,通常原告为债权人或不知情配偶,但题干指定原告为曹某某,故设定曹某某为主张权利方,如债权人或实际受损方,此处调整为曹某某作为债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起诉于某某及前配偶,或曹某某作为原配偶一方起诉前配偶。鉴于标题“曹某某与于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且原告为曹某某,设定曹某某为债权人或主张协议无效方。庭审中,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资产评估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于某某辩称系真实离婚,但无法合理解释巨额资产流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曹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于某某与曹某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被告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行为的法律定性,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不得成为逃避法定债务的工具,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