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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执行何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约定何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黄某所有,债务由何某独自承担。该协议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何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强制执行未果。黄某发现何某在离婚前后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以何某违反离婚协议及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隐匿转移财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及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主要证明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存在串通规避债务的口头约定及资金异常流向。被告何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认定,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同时,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后果的重新评估及纠纷解决的灵活性,警示公众不得利用婚姻制度恶意逃债。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