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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江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徐某某所有,债务由徐某某独自承担。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主张该协议损害其利益,徐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经查,双方离婚时资产状况与债务规模严重失衡,江某某名下房产、车辆均无偿转移至徐某某名下,且无合理对价,明显具有恶意串通、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故意,严重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不动产登记记录,证明财产异常转移。江某某辩称系真实离婚,但未能提供合理财产来源解释。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离婚前后的资产负债变动进行审计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证实财产转移与债务规避存在直接关联。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徐某某与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徐某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通过鉴定意见穿透表面协议,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交易安全,对遏制虚假离婚逃债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