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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于某某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原系夫妻,因双方共同债务危机,为规避债权人执行,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实际清偿债务,且利用该协议转移资产,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请求确认其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认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真实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债权人催款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时并未解除情感纽带,且财产转移旨在逃避债务。被告于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但未能提供实际履行债务的有效凭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虽双方形式上解除婚姻关系,但若财产分割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且旨在恶意逃债,法院需综合审查真实意思表示。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