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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原系夫妻,为逃避朱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陆某、债务由朱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朱某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陆某遂以“假离婚”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及存款应依法分割。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涉及继承与析产交叉问题,即陆某主张部分财产源自其父母遗产,需先进行继承析产再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陆某提交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银行流水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维持夫妻关系且存在逃债合意。朱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部分财产涉及其母遗产继承,需另案处理。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对话内容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视为真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但主张撤销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同时,涉及继承与析产混合的复杂家事纠纷,应厘清法律关系,避免程序空转,维护司法权威与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