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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系涉外婚姻。为规避甲名下公司巨额债务,双方签订虚假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乙所有,债务由甲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甲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乙未实际接管公司资产。债权人起诉后,甲为保全资产,诉请撤销离婚登记。甲主张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属“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乙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程序合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登记的效力及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经营公司,且无实际分居事实;提交银行流水显示财产未发生实质转移。被告乙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否认。法院重点审查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假离婚”无法规避法律风险。若离婚登记系基于虚假意思表示且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可能无效。当事人应诚信行使权利,切勿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逃避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及信用惩戒。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