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某与高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高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林某某所有,债务由高某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判决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阶段,林某某以高某某未按协议履行财产交付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执行问题,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过户记录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证据;高某某提交了债务清偿凭证及子女抚养现状证明。双方围绕协议是否因恶意逃债而无效、财产分割是否应重新调整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林某某所有的条款,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重新分割;二、高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林某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共同债务;三、驳回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义务。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未成年子女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对规范离婚财产分割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