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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系夫妻,于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逃避巨额共同债务,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归曹某某,债务由曹某某承担,但实际共同生活未变。离婚后,债权人追债,曹某某遂起诉于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显失公平,要求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曹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聊天记录为证,主张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于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曹某某作为军人配偶未尽忠诚义务,反诉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的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关联诉讼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假离婚”的主观意图展开激烈辩论。曹某某提交了书面离婚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合意。于某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分居期间的居住证明,否认存在虚假离婚意图,并反诉曹某某存在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双方行为的一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视为真实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原则上有效。法院严格区分道德层面的“假离婚”与法律层面的效力,强调当事人需对规避法律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保护了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警示公众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